一是加强各级人民政府的总体统筹领导,充分发挥“新污染物治理部际协调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统筹新污染物防治与产业发展、产品质量管理、市场监管、危险化学品管理、农药管理等领域相关工作,推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共同形成新污染物治理合力。二是制定和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法律法规。在现行的化学品管理和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常规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中,增加典型新污染物防治条款。如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等的修订,增加新污染物监管和防治条款。加强源头预防、流程控制、末端治理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强化对生产企业主体污染减排责任的全链条追溯。如立法限制典型内分泌干扰物、全氟化合物、溴代阻燃剂、抗生素等的生产和使用,制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办法”“有毒有害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建立优先控制化学品筛选和风险评估、有毒物质排放转移报告等核心制度。三是建立和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标准体系。将涉及抗生素、微塑料、多氯联苯等的新污染物纳入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修订或制定涉及新污染物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建立重点行业产品低环境风险生态设计标准,推动重点行业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四是加快修订和补充完善新污染物相关的管理名录,将典型新污染物逐步纳入常规污染物的名录管理。补充完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等管理名录,增加具有较大健康和生态风险的典型新污染物;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录,从源头限制涉及新污染物的产品生产;动态调整禁止、严格限制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一是加强基础研究。启动新污染物治理重大科技专项,加强对典型新污染物的环境基准,毒性机理、源、汇和人群暴露特征研究,提升对各类新污染物环境健康风险的科学认知。二是加强各类新污染物的监测预警、控制、替代、清洁生产、减排和深度处理等技术的研发。研制能从源头减少新污染物排放的替代材料;开发成本可行的自来水和工业“三废”深度处理技术。三是打造高水平技术创新平台,促进科技成果应用转化。优先选择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建立新污染物防治技术创新平台,加强技术交流和成果应用转化。四是开展数字信息技术在新污染物防控领域的创新应用。建立覆盖重点行业、贯穿全生命周期的重点管理化学品大数据平台和智慧化风险预警、防控体系,解决新污染物治理难、成本高的问题;开展缺少基础数据的新污染物的生产使用状况调查、监测和来源解析,建立国家统一的污染物释放、暴露、危害数据库;建立数字化、智能化全过程追踪溯源与监管体系,打造新污染物治理专业服务平台,为跨区域、跨行业全链条综合治理提供支撑。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新污染物检测、监测和预警体系一是成立优先控制新污染物筛选和监测的顾问委员会,组织筛查我国正在生产和使用、具有较大潜在环境风险、可产生新污染物的化学物质。二是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监测能力建设。将新污染物纳入现有的环境监测系统,完善监测网络体系,在现有环境监测站点的基础上,部署建设一批典型新污染物监测设施设备,加强对关键区域、重要河湖断面和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形成开展全国性监测新污染物的能力,为全面掌握新污染物排放和污染状况奠定基础。三是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建立新污染物的监测指标和标准分析方法,开展新污染物防治成效和国家实施计划的绩效评估,建立奖惩机制和通报、限期整改制度;建立评估体系,定期评估各类新污染物给人体和生态系统健康带来的风险。四是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加强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的支持,开展新污染物防治管理人才培养,培养和建立一支稳定的专职专家技术团队,提高新污染物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鼓励企业技术团队针对企业的管理和技术定期开展培训;加强行政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定期开展针对行政管理人员的监督执法技术培训。一是积极开展新污染物风险防控的科普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新媒体等途径,宣传新污染物的危害和来源,提高公众对新污染物的认识和健康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推动提升企业在新污染物源头防治的参与度。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宣教和培训,促进企业对新污染物源头减量和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的提升;鼓励企业由传统生产方式向绿色生产方式转变,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低环境风险产品生态设计和替代、清洁生产、减排技术研发和应用等。三是加强公众监督。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新污染物风险防控与监督工作,通过座谈交流、网络反馈等形式,为公众提供新污染物污染线索、举报污染行为等打通渠道。四是引导环保公益组织积极参与新污染物治理。鼓励相关公益组织、公益基金会为新污染物风险防控与治理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参与推动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促进国际国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交流等。[1]李智, 李静, 汪以真. 美国兽用抗生素管控措施的评价及思考[J]. 农业经济问题, 2018(6): 137-144.
[2]王娜, 王昝畅, 郭欣妍, 等. 兽药抗生素环境风险控制管理政策探析[J]. 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 2017, 33(7): 586-591.
[3]U 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Series 890: Endocrine Disruptor Screening Program Test Guidelines[EB/OL]. (2017-03-04). https: www.epa.gov/test-guidelines-pesticides-and-toxic-substances/series 890-endocrine-disruptor-screening-program.
[4]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Parliament,Community Strategy for Endocrine Disrupters,a Range of Substances Suspected of Interfering With the Hormone Systems of Humans and Wildlife[R]. Brussels: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1999.
[5]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EB/OL]. (2022-05-04).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5/24/content_5692059.htm.
[6]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等.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EB/OL]. (2022-12-29).
http://www.gov.cn/zhengce/2022-12/30/content_5734728.htm.